目前,我国已经建立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10多类保护地在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各类陆域保护地面积约占陆地国土面积的18%,在保护我国重要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我国自然保护地基本上实行的是“抢救式保护”策略、缺乏顶层设计和科学系统的规划,注重数量和面积的扩张、忽视质量和管理能力的提升,造成保护地体系仍面临保护空缺、资金短缺、管理能力薄弱、保护与发展矛盾突出等问题,跟不上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
要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探索新的保护地治理模式。社会公益型保护地是一种能够填补现有保护地体系空缺,解决保护地面临的资金、技术和能力不足等问题,而探索的一种国家或集体所有、公益机构管理、政府监管的新型保护地治理模式,在完善我国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立政府主导、共同参与的保护机制方面极具前景。
为此,我有如下几点具体建议:
(一)将社会公益型自然保护地纳入国家官方的保护地体系。建议以建立国家公园为契机,推动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的重构与治理模式创新。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保护地治理体系,除了政府治理外,将社会公益型治理作为重要的治理方式,纳入到官方认可的保护地治理体系框架,明确可采用社会公益型治理方式治理的保护地类型。
(二)强化立法保障,制定相关法律。建议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现有的各类保护地都纳入到同一个法律框架下,启动《自然保护地法》立法工作。明确公益组织参与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参与方式和途径等。推动《土地管理法》、《空间规划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制修订工作,为社会公益组织托管保护地提供法律支撑。
(三)建立公益组织参与保护地建设与管理的协议保护的机制。建议探索多方参与的管理机制,在一些自然保护地探索实行所有权、管理权和监管权“三权”分置的协议保护机制。所有权归自然保护地的所有者,保障土地所有权人的基本权益;管理权归属于社会公益机构,为保护地的科学管理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支撑,并开展日常管理和巡护工作;监管权归中央或地方政府,保障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不流失,监督保护地的管理机构履行协议的执行情况。
(四)启动公益机构利用PPP模式参与自然保护试点。PPP模式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使用很多。但是在自然保护等公益行业还没有扩展起来。国家可以在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中推广PPP模式,启动公益机构利用PPP模式参与自然保护试点。通过试点,探索社会组织利用PPP模式参与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的可行性,总结经验,分析面临的问题,为未来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支撑。
(五)建立社会公益组织参与自然保护地管护的激励机制。如出台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公益组织通过购买商业用地、有偿流转等手段获得集体土地,捐赠给保护地建设;出台补贴政策,对保护较好的公益保护地进行补贴;出台土地政策,鼓励公益组织等主体成为承包人承包土地实施保护项目,也可以以资助人身份资助他人承包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土地,按照协议保护机制进行保护;出台人才政策,对积极参与自然保护建设与管理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公益性人才给予一定薪酬补贴和荣誉奖励等。